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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咸办字〔2018〕93 号
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西咸新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
奖补政策》等 4 项产业政策的通知
各新城管委会,新区各部门,西咸集团,园办:
《西咸新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奖补政策》《西咸新区关于
加快金融服务业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奖补政策》《西咸新区
关于加快科技研发产业的奖补政策》《西咸新区关于加快旅游产
业发展的奖补政策》4 项政策已经管委会 2018 年第 15 次主任办
公会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
2018 年 12 月 29 日
- 1 -- 2 -
西咸新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奖补政策
为加快西咸新区工业经济发展,促进产业转型升级,助力先
进制造和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集群发展,结合新区实际,特制定
本政策。
第一条 加强名优企业引进。凡新进、设立独资或合资的全
球先进制造、电子信息等 500 强企业和国内相关行业 100 强或全
省行业前 5 强工业企业;生产型企业投资 5 亿元以上、总部型企
业实收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,均实行“一企一策”
扶持政策。
第二条 加快重大项目集聚。重点引进先进制造、电子信息、
高新技术类制造项目,平台型新兴制造业项目等。对新引进总投
资在 2 亿元(含)以上的项目,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
资的,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2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 500
万元。其余新建工业项目根据投资总额、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
益,按照“一事一议”政策,给与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。
第三条 强化国际产能合作。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
计机构在新区设立设计研发总部、分支机构,分别给予 100 万元、
5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第四条 完善产业链。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
且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,完善产业链上下游,按照- 3 -
投资的 5‰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,按照新引进项
目投资额的 5%给予投资方最高 500 万元奖励。
第五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。对新区内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
工业企业,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;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
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,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;对新认定
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、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,给予
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第六条 鼓励大企业上台阶。对年产值在 2000 万(含)-1
亿元之间的工业企业,增速超过 15%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;对年
产值在 1(含)-10 亿元之间的工业企业,增速超过 10%的给予
20 万元奖励。增速每超过一个百分点,再给予 1 万元奖励,最
高不超过 50 万元。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类
企业,若连续两年复合增长率在 15%以上,按其对新区发展贡献
增量的 30%给予奖励,该项奖励的 50%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
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,由企业自主分配。
第七条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。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加强协作
配套,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首次达到
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,按采购额的 8‰给予奖励,以后年度
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 8‰给予奖励,给予单户企业(法人单位)
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
第八条 支持企业“走出去”。区内工业企业在境外新设立- 4 -
研发机构和销售分支机构,且年度出口额 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
业,按照实际出口额的 5%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补贴。
第九条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。工业企业参加国内专业展会,
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、特装费的 70%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
补助;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组织开展的国内外产品展销、供需
对接等活动拓展市场,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
贴;参加新区统一组织的展会,展位费和布展费全额补贴。
第十条 提升产业集聚力度。对新认定的国家、省、市级小
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,分别给予 400 万元、150 万元、50 万元一
次性奖励。对列入国家、省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,分
别给予 100 万元、80 万元、3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租用新区(新
城、园办)自建的标准化厂房,给予每平米每月最高不超过 10
元补贴,累计三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
第十一条 提高技术创新水平。强化创新作为引领发展和提
升“亩均效益”的根本动力。支持工业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产学
研合作,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,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 5%给
予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支持;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
技术改造,或建设新生产线,对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
500 万元的项目(其中设备投资在 50%以上),按照实际投资额的
5%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支持;对承担国家级计划或重大专项的企
业,按国家到位资金的 50%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。- 5 -
第十二条 提升成果就地转化率。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院
所技术成果,实施转化产业化。对企业申报的在新区实施转化的
项目,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,择优按项目投入(包括购
买技术成果、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
形式)的 10%,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;对投入超过 3000 万元,
且为优结构促转型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,可按“一
事一议”政策给予奖励。对开展科技成果咨询、科技成果推介、
科技成果交易等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或转移转化服务机构,每年
开展评选活动并授予成果转移转化先进机构称号,每家给予最高
10 万元奖励。
第十三条 壮大创新平台规模。支持企业争创国家工程研究
中心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,争创成功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 100 万
元;对获得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或新认定的
技术创新示范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、60 万元、30 万
元奖励。
第十四条 加快融合发展。对国家、省、市级两化融合管理
体系贯标试点企业,通过体系认定后给予 80 万元、50 万元和 30
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项目,按每年
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。对两化
融合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有促进作用的软件服务企业给予重点支
持。- 6 -
第十五条 加强平台建设。鼓励新区软件企业将其技术接入
西安工业云等有重大影响力的工业云平台,提供公共服务。对首
次接入并视提供 SaaS(软件即服务)服务情况,给予企业最高
50 万元奖励。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
服务 30 户以上的工业企业,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第十六条 支持军民融合。对军民融合创新研究落地转化项
目,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 5%给予资助,最高资助 500 万元。对
列入国家、省、市级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,按国家、省、
市资助金额给予 1:1:0.5 配套资助,最高资助 500 万元。对承担
军工科研项目的工业企业,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 30%给予资助,
最高资助 300 万元。
第十七条 全力做好土地保障。做好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
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供给;适时围绕“亩均效益”建立健全企业
综合评价机制,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 300 万
元/亩,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 50 万元。工业项目改扩建增
加容积率的,不增收土地出让金。
第十八条 完善配套服务。工业企业发展环境、人才配套服
务、企业融资和上市扶持等参照新区有关专项扶持政策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从事先进制造、电子信息领域
的研发、生产、销售和服务,且工商、税收和统计关系在西咸新
区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。- 7 -
第二十条 已享受“一企一策”或“一事一议”的企业不享
受此政策。本政策与西咸新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
以支持。本政策实施过程中,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,则按照新规
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
财政体制分别承担。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,前三年内原则
上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
度。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、机构或个人承担。
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 3 年。
本政策由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。- 8 -
西咸新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及多层次
资本市场发展的奖补政策
为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,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,提
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,结合西咸新区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第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。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
或新引进,在西咸新区注册、办理纳税登记的金融机构(银行、
证券、保险、信托等),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。注册
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,给予最高 400 万元的基础奖励;
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部分,每增加 1 亿元最高增加 200 万元奖
励;对全区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,经新区个案审定可
给予特别奖励。
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。符合西咸新
区总部经济政策认定标准的,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
万元。
第二条 分支机构和总部机构。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法人金融
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、区域总部、职能总部、运营总部、后台服
务中心等,给予奖励。对股份制商业银行、城市商业银行、民营
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新区设立的一级分行,最高补助 300 万元;对
在新区设立的保险公司、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,最高补助 200 万
元;对在新区设立的信托公司、金融租赁公司、企业集团财务公- 9 -
司一级分公司,最高补助 100 万元。
对在新区设立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、运营
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,最高补助 200 万元;对在新区设立的
法人证券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,最高补助 100
万元。
第三条 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。本政策所称“地方法人类金
融机构”是指经地方政府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审
批或备案,在西咸新区设立注册、办理纳税登记的类金融机构(包
括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性担保公司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、典
当行、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等)。
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,依法合规经营满
一年后,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。对注册资本 1 亿元
(含)至 3 亿元的,最高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;对注册资本 3 亿
元(含)至 5 亿元的,最高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;对注册资本 5
亿元(含)至 10 亿元的,最高给予 400 万元的奖励;对注册资
本 10 亿元以上的,最高给予 600 万元的奖励。
第四条 基金及其管理机构。本政策所称“基金及其管理机
构”是指在西咸新区设立注册、办理纳税登记,获得国家金融监
管机构、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
格,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
构。- 10 -
对基金实缴规模达到 3000 万元的创业投资基金、2 亿元的
私募股权基金、5 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按照
0.5-2%的比例给予奖励。
各类基金实缴规模应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、国有平台出资
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,同一投资主体设立或同一管理机构托
管的基金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。
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。第一至第三条落户奖励资金分 3 年
按 40%、30%、30%的比例兑现。第四条奖励按进度给予分期兑付:
在资金实际到位并实现投资后先兑付 30%;在投资收益开始产生
后再给予兑现 30%;基金全部实现退出或关闭时兑现余下 40%。
第六条 法人金融机构。法人金融机构、一级分支机构以及
各类总部机构,年纳税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,自设立年度起
第 1-3 年,以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,按
80%、70%、60%的额度给予奖励,累计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。
第七条 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。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年纳税
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上的,自设立年度起第 1-3 年,以不超过企
业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,按 80%、70%、60%的额度给
予奖励,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。
新设立或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、运营管理中心或
后台服务中心参照上述标准。
第八条 投资贡献奖励- 11 -
(一)各类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直接投资西咸新区内创
新创业企业达到 1000 万元(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、各级国有
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后,下同)且投资期限已满 1
年的,可按其投资额 2%的比例给予奖励,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
万元。
(二)创业投资基金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西咸新区
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1 年的,可按其投
资额 1%的比例给予奖励,奖励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。
第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。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包
括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,为自贸试验区内能源、科技、
文化、绿色环保等领域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,为“轻资产”
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等。经认定,对在自贸试验区金融创
新方面做出特别贡献和取得突出成果的机构,给予最高 30 万元
的奖励。
第十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。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地和
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中型、小型、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,按
照上年度单户单笔 20 万元以下贷款季末平均余额(不含展期和
借新还旧)的 2%给予奖励,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
50 万元。
第十一条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- 12 -
(一)融资担保机构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中
型、小型、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,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
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%的,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
0.5%、1%、1.5%给予补贴。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
过 300 万元。
(二)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西咸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
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,按照代偿额的 10%进行风险补偿。
(三)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
不超过 400 万元。
第十二条 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。按照融资租赁机构当年向
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.5%给予
补贴,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。
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,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
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 1%给予补贴,最高不超过 500
万元。
第十三条 支持商业保理发展。商业保理公司对注册地和纳
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,按其年度新增保理
额的 0.5%进行奖励,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。
第十四条 贷款风险补偿。对商业银行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
构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内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
信用贷款(限于企业经营用途),按照坏账损失 30%的标准进行- 13 -
风险补偿。单个中小微企业的坏账损失最高补偿 200 万元。
上述贷款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,适当提高补偿标准,
单个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坏账损失最高补偿 300 万元。
坏账损失是指按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损失类、已向法院起诉且
执行期已过、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,并经西咸新区有关部门审核
后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坏账损失。
第十五条 上市挂牌奖励
(一)企业在上海、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,分阶段
最高奖励 1000 万元。
(二)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新区非上市股份公司,按其
挂牌场所进行奖励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,分阶
段最高奖励 100 万元。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块挂牌的,奖
励 20 万元。
(三)在纽交所、纳斯达克等主要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和港交
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,按照实际融资额的 0.5%予以
奖励,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。
(四)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、转入交易所上市的,差
额享受此项政策。
第十六条 收购上市迁入奖励。在境内外收购西咸新区辖区
以外的上市公司,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、纳税关系迁入新区的,
按照收购金额的 0.2%对企业管理团队予以奖励,奖励金额最高- 14 -
不超过 300 万元;创业板上市奖励最高 100 万元。
第十七条 融资奖励。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实现再融资
的公司,按再融资额的 0.2%进行奖励(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
控制人及公司人员的认购部分),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。
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补贴
(一)对各类金融机构(含中介服务机构)租赁场所的自用
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的标准给予不同租赁面积的租金补
贴,扶持期限 3 年,累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且不超过
该机构实际租金支出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,建筑面积按照人均
10 平米/人计算。
(二)对其购买或自建楼宇的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 1000 元
的标准给予不同建筑面积的购房或建房扶持,补贴总额最高不超
过 500 万元,补贴分 5 个年度,每年返还 20%。
(三)单个金融机构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。
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,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
售和改变用途。
第十九条 完善配套服务。对经新区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管人
员在住房、落户、子女就业等方面参照西安市和新区相关政策执
行。
第二十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,应书面承诺 10 年内在
新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,且 10 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,如确- 15 -
需迁离西咸新区的,须提前半年告知并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注册或
迁入一次性补助资金。
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“一企一策”或“一事一议”的企业不
适用本政策。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、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
咸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,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,
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,取消其享受本政策扶持的
资格,已享受的补助须全额追还。
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
财政体制分别承担。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,前三年内原则
上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
度。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、机构或个人承担。
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 3 年。
本政策由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。- 16 -
西咸新区关于加快科技研发产业
发展的奖补政策
为进一步提高西咸新区科技创新水平,加快创新、研发等科
技类型企业聚集,结合西咸新区实际,特制定本政策。
第一条 高校院所围绕新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优势产业等重
点领域,在西咸新区设立产业(技术)研究院(所),科研人员
达到 100 人以上并投入运营,前 3 年每年最高给予 1000 万元的
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。为新区主导和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
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,第 4 年至第 5 年每年可最高给予
2000 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。
第二条 世界 500 强企业、国内外行业领先的企业(集团)
等来西咸新区注册设立的各类研发机构,科研人员达到 100 人以
上并投入运营的,前 3 年每年最高给予 500 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
费扶持。对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等在西咸新区设立
分支机构,最高给予 100 万元经费支持。
第三条 科技类企业科研人员占当年职工人数 20%以上,研
发经费投入(R&D)占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%,较上年增长新增
部分,按比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。
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
型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西咸新区主导和新兴产业导向的企- 17 -
业,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500 万元人民币
(含)以上,且按约定时间投产,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
1%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第五条 对在西咸新区内新建的各类公共技术平台,按照投
资总额的 30%,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;对在新区从事技术转
移、技术咨询、专业培训、检验(测)认证、专利服务等科技中
介服务机构,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补贴。
第六条 经认定的在孵企业,已完成天使轮融资,在省外进
行融资按照 1:0.5 的比例进行无偿配套奖励;在西咸新区内进行
融资按照 1:1 的比例进行无偿配套奖励,以上配套最高支持 200
万元。
第七条 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、二、三等奖,分别奖励
50 万元、30 万元、10 万元;荣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,分别奖
励 30 万元、10 万元。
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、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发
展专项、国家科技惠民专项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和对在战
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、处于
国际领先、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到西咸新区转化和产业
化,经评审认定后,给予“一事一议”专项支持。
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市级或新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,分别给
予 3 万元或 1 万元奖励。对新认定为新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,分- 18 -
别给予 1 万元奖励。
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工商、税收和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,具
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单位。已享受“一企一
策”或“一事一议”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。本政策与西咸新区其
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。本政策实施过程中,如
遇上级部门新规定,则按照新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
政体制分别承担。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,前三年内原则上
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度。
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、机构或个人承担。
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 3 年。
本政策由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。- 19 -
西咸新区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
的奖补政策
为加快西咸新区旅游产业发展,助力打造全域旅游发展示范
区,结合新区实际,特制定本政策。
第一条 实际投资(不含土地投资和旅游房产投资,下同)
在 1 亿元以上且当年新开工的文化旅游类项目,计划期内完工运
营后,按实际投资额的 1.5%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 300
万元。
第二条 对旅游景区新建的市民游客服务中心、自驾游营
地、旅游交通类、新(改)建停车场、游步道和垃圾桶(箱)、
标识系统等,按当年项目投资建设经费的 10%给予最高不超过
100 万元补助。
第三条 对列入当年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符合新建 3A 旅
游厕所建设标准的,每厕位建筑面积不小于 7 平方米,按 1.2 万
元/厕位进行补助;符合新建 2A 旅游厕所建设标准的,每厕位建
筑面积不小于 4.9 平方米,按 0.8 万元/厕位进行补助,符合 1A
旅游厕所建设标准的,按照 0.5 万元/厕位进行补助。改扩建厕
所统一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。对年度完成第三卫生间建设的旅
游厕所,验收合格后,给予 3 万元/座补贴。
第四条 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、国家 5A 级旅游景- 20 -
区等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;对成
功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、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,分别给予一次性
奖励 100 万元。
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、四星级、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
予 300 万元、100 万元、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对已评定星级的
酒店,通过改造升级,评定升为五星级酒店、四星级酒店、三星
级酒店,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、50 万元、10 万元。对新评
为国家金叶级绿色饭店、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
20 万元、10 万元。高品质特色酒店用地可按照评估地价的 50%
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(底价)。
第六条 对在新区注册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,新获得国家
级一(金)、二(银)、三等(铜)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
万元、5 万元、3 万元;省级一(金)、二(银)、三等(铜)奖
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、3 万元、1 万元,用于产品的生
产推广。鼓励新区特色商品旅游化,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经
认定为传播西咸旅游形象特色的单项商品,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
500 万元(含)的,奖励 20 万元;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 1000 万
元(含)以上的,奖励 50 万元。
第七条 鼓励连锁酒店集团(含连锁酒店集团在新区开设的
分支机构)规模化发展,其在新区开设、管理的分店数量在 5 家
(含)以上的,经新区认定,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一次性- 21 -
奖励。
第八条 鼓励发展非标准住宿。积极引导各种力量、各类社
会资本投资非标准住宿产业发展,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达到一年
以上、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文化主题旅游酒店、旅游民宿、
客栈、庄园等,按照每间客房不超过 5000 元的标准(装修标准
不低于 1500 元/平米),经新区认定,一次性给予补贴,最高不
超过 20 万元。
第九条 吸引品牌旅行社进入新区。鼓励新区范围外的全国
“百强”旅行社、境内外知名旅游社到新区设立分支机构(需为
独立法人),经营满 1 年且接待境内外游客达到 1 万人次以上,
经新区认定,一次性给予每家机构 30 万元补贴。
第十条 区内旅行社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,经新区认
定,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。
第十一条 对西咸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100 万元以上,且
经营满一年、组织区外客源来新区每年达 5000 人次以上且无重
大服务质量投诉的旅行社,经新区认定,按地方财政贡献的 10%
进行奖励,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。
第十二条 鼓励拓展客源市场。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且在新
区范围内酒店住宿的超过 2000 人次/年(每晚计 1 人次,以此类
推),或接待境内游客超过 2000 人次/年且每团在新区游览旅游
景点超过 2 个的旅行社,经新区认定,按 10 元/人次奖励;对接- 22 -
待境外过夜游客且在新区范围内酒店住宿的超过 200 人次/年,
或接待境外游客 200 人次/年且每团在新区游览旅游景点超过 2
个的旅行社,经新区认定,按 50 元/人次奖励。单家旅行社年度
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。
第十三条 鼓励“旅游+”融合发展。培育旅游+工业、旅游
+农业、旅游+会展、旅游+科技、旅游+电商、旅游+商贸、旅游+
教育、旅游+体育和低空旅游、水上旅游等新业态发展,充实旅
游产品供给,经纳入新区旅游工作计划并建成认定后给予最高
30 万元补贴。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、体育旅
游示范基地、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(点)、研学旅行
示范基地、全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及其它国家级称号的旅游
企业(单位),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省级休闲农业与
乡村旅游示范区(点)、研学旅行示范基地、乡村旅游示范村、
特色旅游名镇及其它省级称号的旅游企业(单位),给予最高 10
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演艺业态。对以游客为主要对象且体现
新区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的定期(至少每周一次)演艺节目,演
出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,经新区认定,给予组织运营方最高 50
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第十五条 加快特色美食街和休闲街区建设。对以企业为运
营主体,整体打造的特色鲜明、业态丰富、文化主题突出的街区,- 23 -
年度集中收银营业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,经新区认定,按营
业额的 5%予以奖励,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。
第十六条 加快发展智慧旅游。对首次评定为省级智慧旅游
示范景区、示范酒店、示范旅行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,经验收达
到建设要求的,按照其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,分别给予不超过
100 万元、50 万元、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,获得中、省对智慧
旅游项目资助的单位,不再重复奖励。对获准投资经营智慧旅游
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企业,根据其投资运营情况,经新区认定,
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运营补贴。对新区企业开发的具有广泛推
广价值的旅游信息化智能产品,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
一次性奖励。
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旅游节事活动。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,
对区内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节事旅游活动予以
支持,按举办的实际支出费用的 30%给予扶持,每年每家企业扶
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。
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机制。对在新区旅游整体形
象、旅游品牌及产品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,或在旅游营销
方面形成经典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,每年评选 3-5 个创新营
销案例,每个案例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第十九条 本政策适用从事旅游生产服务,且工商、税收和
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。- 24 -
第二十条 已享受“一企一策”或“一事一议”的企业不享
受此政策。本政策与西咸新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
以支持。本政策实施过程中,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,则按照新规
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
财政体制分别承担。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,前三年内原则
上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
度。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、机构或个人承担。
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 3 年。
本政策由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。
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12 月29 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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